“不良資產管理處置”,是指業主或者融資租賃公司(大部分來自這個行業)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,對自身不良資產或參與其他企業不良資產進行管理,并進行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。 從不良資產處置達到的效果來看,可分為一次性資產處置及階段性處置兩類。一次性處置主要包括直接追償、資產轉讓、破產受償等方式;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、資產重組、資產置換、資產托管、資產證券化等方式。 一般而言,公開拍賣及招投標處置方式主要適用于價值高、市場需求量大、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,如土地、房產、機械設備、車輛和材料物資等;競爭性談判處置方式適用于市場需求較差,競買人很少,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,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。 協議轉讓處置方式適用于市場需求嚴重不足,合適投資者極少,沒有競爭對手,無法比較選擇的資產;而打包處置方式適用于難度大、處置周期長的不良資產。 而有些別墅資產包屬于難度大、處置周期長的資產,采取的轉讓方式是不公開拍賣的,敬請各位投資者擦亮眼睛,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流程進行受讓資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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